所得稅法 第 12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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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25條已於民國69年刪除,原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移至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現行仍有效。
Q · 所得稅法第125條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125條已於民國69年12月30日刪除,原為「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有完全相同的規定,為避免條文重複。納稅人主動補報補繳免罰的制度現在仍然有效,只是法源改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鼓勵規定:納稅人自己發現漏報,在被檢舉或被稽徵機關調查之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就可以免罰。民國 69 年因為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已經有相同的規定,避免條文重複而刪除。這個制度現在仍然有效,只是搬家到稅捐稽徵法,是稅務律師最常用的補救工具之一。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2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該制度於民國69年移轉至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本條同時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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