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24 條(國際所得稅協定)
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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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我國與他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若有特別規定,優先於國內所得稅法適用,是租稅協定優先原則的法源。
Q · 在國外被扣的稅,能依規定少繳嗎?
依所得稅法第124條,我國與他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若有特別規定,優先於國內所得稅法適用。實務上代表:有來自協定國的所得、或台灣企業在協定國有業務時,可主張協定中較低的扣繳稅率上限,並憑居住者證明向來源國申請退還多扣的稅。協定不是自動適用,須主動申請。
白話解讀
台灣跟其他國家簽了租稅協定的話,協定的規定可以蓋過國內所得稅法。這句話聽起來平淡,但它的意思是:你在國外賺的錢、外國公司在台灣賺的錢,可能不是照所得稅法的標準稅率課稅,而是照兩國談好的優惠稅率。台灣目前跟三十幾個國家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涵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新加坡等。如果你有來自這些國家的所得,或者你是台灣企業在這些國家有業務,協定裡的稅率很可能比國內稅法的稅率低。不知道這件事的人,就是多繳了。知道的人,合法省下的稅金可能是六位數起跳。但反過來,協定也有反避稅條款,想利用協定避稅卻不符合條件的,被查到的後果比不知道還慘。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24條為國際所得稅協定的優先適用規範:當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所得稅協定就特定所得另有特別規定時,該協定規定優先於國內所得稅法之一般規定,構成租稅協定優先原則的法源,是台灣參與國際租稅秩序、消除雙重課稅的法律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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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24條是什麼?▾
確立租稅協定優先原則:我國與他國的所得稅協定有特別規定時,優先於國內所得稅法。
Q2台灣跟哪些國家有租稅協定?▾
約三十餘個全面性協定,含日本、新加坡、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等;美國不在其中。
Q3在國外賺的錢要兩邊都繳稅嗎?▾
有協定時來源國扣繳稅率被壓低,回台再用稅額扣抵消除雙重課稅,不會兩邊各課全額。
Q4怎麼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
向國稅局申請中華民國居住者證明,向來源國主張協定稅率並申請退還多扣稅款。
Q5兩岸的租稅安排算第124條的協定嗎?▾
不算。兩岸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另一套協議,法源與適用不同。
Q6租稅協定的優惠是自動適用的嗎?▾
不是。通常須主動申請並提供居住者證明,逾期或文件不齊不會自動適用。
Q7海外退稅有時間限制嗎?▾
各國退稅時效不同,通常2至5年,拖過期限永久損失退稅權。
Q8利用租稅協定避稅會有風險嗎?▾
協定濫用(如設空殼公司)會被認定不符要件,補稅加罰,近年查核趨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eaty_priority | cross_strait |
|---|---|---|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124條(國際協定)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協議) |
| 對象國 | 日本、新加坡、英、法、德等約30餘國 | 中國大陸 |
| 性質 | 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 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
| 適用差異 | 依協定條款分配課稅權 | 依專屬條例規定,實務適用有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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