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7-1 條(死亡或離境時結算申報之換算減除)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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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年度中死亡或離境者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死亡前或在台居住日數占全年比例換算減除。
Q · 年中過世的人報稅,免稅額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年度中死亡或離境者由繼承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死亡前日數(或在台居住日數)÷ 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例如3月15日過世,約為74÷365≒20.3%。重點是只有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按比例縮減,列舉扣除額(醫療費等)按實際金額申報,不受比例換算影響。
白話解讀
一個人在三月過世了,他這一年只活了不到三個月。如果用全年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去算他的稅,明顯不合理,因為他只有三個月的所得。這條就是做這件事的:把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按照死亡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來換算。三月十五日過世,就是74天除以365天,大約20.3%。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外國人年度中離境的情況。這條看起來只是一道數學題,但它的實務影響很大:繼承人替死者辦理最後一次結算申報時,如果不知道這個按比例換算的規定,可能會多申報扣除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加利息,也可能少報扣除額白白多繳。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為死亡或離境者結算申報的扣除額換算規範: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或離境,依第71條之1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以反映其當年度實際存在或居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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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中過世報稅免稅額怎麼算?▾
按死亡前日數÷全年日數的比例,乘以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
Q2列舉扣除額也要按比例縮減嗎?▾
不用。本條只換算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按實際金額申報。
Q3死者的稅誰要報、何時報?▾
由繼承人於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第71條之1)。
Q4外國人年中離境要怎麼算扣除額?▾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比例換算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
Q5死亡前天數從哪天算到哪天?▾
從當年度1月1日起算至死亡日,占全年(365或366)日數的比例。
Q6標準扣除額換算後比列舉低怎麼辦?▾
可改採列舉扣除額,列舉不受比例縮減,醫療費高時通常更划算。
Q7人都走了還要不要報稅?▾
要。未報國稅局會逕行核定,通常稅額比自報高。
Q8死者退稅退給誰?▾
退入遺產或依繼承人帳戶處理,屬遺產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是否按比例換算 | 依據 |
|---|---|---|
| 免稅額 | 是 | 第17條之1 |
| 標準扣除額 | 是 | 第17條之1 |
| 列舉扣除額 | 否(按實際發生金額) | 第17條第1項第2款 |
| 特別扣除額 | 否(依各目規定) | 第17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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