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年度中死亡或離境者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死亡前或在台居住日數占全年比例換算減除。
Q · 年中過世的人報稅,免稅額怎麼算?
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按死亡前天數比例換算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年度中死亡或離境者由繼承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死亡前日數(或在台居住日數)÷ 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例如3月15日過世,約為74÷365≒20.3%。重點是只有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按比例縮減,列舉扣除額(醫療費等)按實際金額申報,不受比例換算影響。
一個人在三月過世了,他這一年只活了不到三個月。如果用全年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去算他的稅,明顯不合理,因為他只有三個月的所得。這條就是做這件事的:把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按照死亡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來換算。三月十五日過世,就是74天除以365天,大約20.3%。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外國人年度中離境的情況。這條看起來只是一道數學題,但它的實務影響很大:繼承人替死者辦理最後一次結算申報時,如果不知道這個按比例換算的規定,可能會多申報扣除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加利息,也可能少報扣除額白白多繳。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為死亡或離境者結算申報的扣除額換算規範: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或離境,依第71條之1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以反映其當年度實際存在或居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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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亡日起算三個月內,由繼承人辦理死者當年度的綜所稅結算申報(第71條之1)。例如3月15日過世,截止日是6月15日,與一般5月報稅期不同,是獨立的截止日。若八月過世則有到十一月的時間。
不用。本條只要求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比例換算,列舉扣除額按死者死亡前實際發生金額申報。若死者生前住院花費大筆醫藥費,列舉可能比按比例縮減後的標準扣除額更有利。特別扣除額依各目規定處理,也不在按比例換算範圍內。
以死亡前日數(或在台居住日數)除以全年日數計算比例,再乘上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例如3月15日過世,約74÷365≒20.3%。閏年以366日計算。
按死亡前日數÷全年日數的比例,乘以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例如3月15日過世約20.3%。
死亡或離境者結算申報時,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存在或居住日數比例換算減除。
個人當年度1月1日起至離境日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天數,用以換算扣除額。
免稅額按申報人數定額,標準扣除額是不需單據的定額扣除,兩者本條都要按比例換算。
計算死亡前天數比例→換算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列舉→死亡後三個月內申報。
死亡前日數÷全年日數(平年365、閏年366),再乘上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
依第71條之1,繼承人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完成;離境者於離境前辦理。
把按比例縮減後的標準扣除額和實際列舉金額比一比,擇高採用;醫療費高時常用列舉。
標準扣除額按比例縮減,列舉扣除額按實際金額不縮減,這是本條的核心區別。
| 項目 | 是否按比例換算 | 依據 |
|---|---|---|
| 免稅額 | 是 | 第17條之1 |
| 標準扣除額 | 是 | 第17條之1 |
| 列舉扣除額 | 否(按實際發生金額) | 第17條第1項第2款 |
| 特別扣除額 | 否(依各目規定) | 第17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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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進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立法理由對於年度進行中死亡或離境應辦結算申報者,明文規定按日數比例計算減除免稅額、寬減額及扣除額。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立法理由配合十七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對於年度進行中死亡或離境應辦結算申報者,明文規定按日數比例計算減除免稅額、寬減額及扣除額。
配合十七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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