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9 條(資本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損失)
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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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29 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是防止以資本偽裝借貸掏空稅基的核心規範。
Q · 股東把錢放進自己公司、再讓公司付利息,這利息能當費用節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29 條,資本之利息屬於盈餘分配,不得列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關鍵在「錢的性質」:若實質是公司營運的資本,即使合約寫成借貸、約定利息,稅法仍當作資本,利息一律剔除。只有符合第 30 條的真實借貸(書面借據、合理利率、定期還款)利息才准減除。
白話解讀
一句話就把無數創業者的如意算盤打碎了。你拿一百萬出來開公司,公司每年「付利息」給你,你以為這樣可以把利潤包裝成費用、減少公司要繳的稅。不行。這條直接堵死這條路:資本的利息就是盈餘分配,不是費用,不能從所得裡扣掉。為什麼?因為你是老闆,公司是你的。你放進去的錢產生的「利息」本質上是你自己分自己的錢。如果這也能算費用,每個公司都可以把資本額灌大、給自己開高額利息,稅基就被掏空了。這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是整個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裡最重要的防火牆之一。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29 條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的限制性規範,明定資本之利息在性質上等同盈餘分配,不得自所得中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藉此區隔「資本」與「借貸」兩種資金性質的稅務處理,防止以利息費用變相分配盈餘而侵蝕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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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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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借錢給自己公司收利息到底行不行?▾
行,但前提是這筆錢必須是真正的借貸而非實質的資本。判斷標準:有書面借據、約定市場合理利率、有定期還款事實、公司抽走這筆錢仍能營運。四個條件都滿足,利息可以列為公司費用(適用第30條)。缺任何一個,國稅局就可能依本條將利息認定為盈餘分配。借據上的日期必須在資金撥付之前或同時,事後補簽的借據在查核時幾乎沒有證明力。
Q2資本利息不能列費用,那盈餘分配要怎麼課稅?▾
盈餘分配(股利)是公司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給股東後股東再繳綜合所得稅。跟利息費用可以直接從公司所得扣除相比,稅負差異很大。這也是本條存在的原因:如果資本利息可以列費用,等於公司層級完全不用繳稅,盈餘全部透過利息通道流出,國庫會少收一大筆。
Q3所得稅法 29 條是什麼?▾
明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分配,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是防止以資本偽裝借貸掏空稅基的核心規範。
Q4資本利息和借款利息差在哪?▾
資本利息(第29條)不得扣除,真實借款利息(第30條)可扣除,分界在這筆錢抽走公司還能不能營運。
Q5什麼叫資本之利息?▾
股東投入作為公司營運基礎的資本所生之利息,稅法上一律視為盈餘分配,不論合約名目為何。
Q6股東往來是什麼?為何是查核重點?▾
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科目,因性質可能是資本也可能是借貸,直接決定利息能否扣除,故為國稅局查核首位。
Q7股東借錢給公司收利息怎麼做才合法?▾
資金撥付前簽書面借據、約定不超過銀行利率的合理利率、建立定期還款紀錄,三者缺一即有被剔除風險。
Q8利息費用被國稅局剔除怎麼算稅?▾
剔除後改列盈餘分配,公司先繳營所稅、股東分配後再繳綜所稅,並連動影響當年度所得計算。
Q9被剔除後如何救濟?要多少時間?▾
核定通知送達後 30 天內申請復查,提出借據、利率、還款三項證據;帳簿憑證需保存 5 年。
Q10怎麼證明這是真借貸不是資本?▾
提出撥款前簽立的書面借據、合理利率約定、銀行還款流水紀錄,以及資本與借款分開記載的會計科目。
Q11所得稅法 29 條 vs 30 條哪個對我有利?▾
若資金是真實借貸,主張第30條利息可扣除最有利;若是資本則落入第29條剔除,分界在形式要件是否齊備。
Q12可轉換債的利息能列費用嗎?▾
若被認定實質為股權投資,利息依本條剔除;募資架構第一步要先確認這筆錢是債還是資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pital_interest_29 | loan_interest_30 |
|---|---|---|
| 稅法定性 | 盈餘分配 | 費用 |
| 可否列費用 | 不可 | 可 |
| 判斷關鍵 | 資金為公司營運基礎 | 書面借據+合理利率+定期還款 |
| 稅負效果 | 公司先繳營所稅再分配 | 直接自所得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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