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年度)

本法所稱之年度,係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中,所提到的「年度」指的是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會計年度。根據最新版本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核定前5年內的虧損可以扣除,而核定後則可以在前10年內扣除。然而,是否可以依法扣除這些以往年度的虧損,需要在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由稽徵機關進行核驗,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要件,例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和「並如期申報」等要件。因此,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的以往年度虧損,是否可以依法扣除或已扣除完畢,需要等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再由稽徵機關進行核驗。 Reference: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