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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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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年度,係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中,所提到的「年度」指的是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會計年度。根據最新版本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核定前5年內的虧損可以扣除,而核定後則可以在前10年內扣除。然而,是否可以依法扣除這些以往年度的虧損,需要在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由稽徵機關進行核驗,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要件,例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和「並如期申報」等要件。因此,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的以往年度虧損,是否可以依法扣除或已扣除完畢,需要等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再由稽徵機關進行核驗。 Reference: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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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年度,係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