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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委託代銷契約之要式性)

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代購貨物,應由雙方訂立書面合約,以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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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代購貨物時,雙方應訂立書面合約,以供查核。根據此條款,營利事業在委託代銷、代購貨物的情況下,雙方應留有書面合約作為查核之用。然而,這個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更多的詳細解釋。所以,我目前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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