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委託代銷契約之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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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代購貨物,應由雙方訂立書面合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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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代購貨物時,雙方應訂立書面合約,以供查核。根據此條款,營利事業在委託代銷、代購貨物的情況下,雙方應留有書面合約作為查核之用。然而,這個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更多的詳細解釋。所以,我目前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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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