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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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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9 條,該條規定了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的範圍。其中,第一項明確列舉了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額、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以及依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之所得額。但是,該條未包含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四款中的規定。此外,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五二一號令進一步解釋了該條,明確指出營利事業若百分之百由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組織共同投資成立,則不需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此補充解釋不違反法條立法本旨,並可作為解釋該法條的參考。然而,在這個案件中,原告並非由上述機構投資成立,也不屬於其他不得分配盈餘的團體或組織。因此,原告的訴求無理由,應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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