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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0-1 條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應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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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1條規定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所得稅申報和分攤費用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若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除了按照所得稅法第73條之一的規定對所得進行申報納稅外,該分行的其他所得則應由其總機構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據所得稅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進行免稅處理。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以和其總機構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在納稅時可以根據相關法規享受免稅的待遇。 根據該條的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的費用,應由上述分行、分公司或業務公司在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並向負責稽徵的機關提交核備。這意味著當上述分行、分公司或業務公司在進行費用分攤時,需要在三個月內提交分攤辦法供稽徵機關審核核備。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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