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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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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1 條
智慧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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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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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應依本法
第七十三條之一
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
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合
併辦
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及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徵免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
分公司
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應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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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9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0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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