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應通知其在七日內補正。這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漏掉了應該附上的文件或附表,稽徵機關會發通知給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七天內補正。這條規定保障了申報程序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最新的相關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財政部令第0910055070號修正公告)第68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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