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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68申報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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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應通知其在七日內補正。這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漏掉了應該附上的文件或附表,稽徵機關會發通知給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七天內補正。這條規定保障了申報程序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最新的相關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財政部令第0910055070號修正公告)第68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4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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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