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1.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有關書表單據;其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由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納稅義務人。
- 2.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檢附有關書表單據;其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應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由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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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1條,納稅義務人在補辦結算申報時,仍需依照所得稅法第76條第1項的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如果納稅義務人需要支付滯報金或怠報金,稽徵機關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6條第1項的規定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根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的規定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則該營利事業仍需依照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4項的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如果該營利事業需要支付滯報金或怠報金,稽徵機關則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6條第1項的規定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支付相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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