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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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稽徵機關撤銷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但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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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11條,對於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可以撤銷其營業登記: 1. 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且經法院判決確定。 2. 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受到勒令停業的處分。 3. 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已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時間達到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所規定的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期限。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申請延展,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登記事項被判定有虛偽不實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該管稽徵機關可以依照該法條撤銷該營業的登記。又或者,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營業行為違反法令,並受到勒令停業的處分,該管稽徵機關也可以依照該法條撤銷該營業的登記。 參考資料: -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最新版本)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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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