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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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的規定,設有職工退休基金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基金結算會計報表和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此外,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並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需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每年度可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的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此外,基金的孳息則不需要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根據財政部於69年6月4日發布的《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為了確保營利事業設置的職工退休基金得到有效的管理,需要在稽徵機關的監督下申報相關文件,並且對基金的保管、運用和分配進行明確的規定。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度的提撥限度為已付薪資總額的百分之八,並且基金的孳息不需要納稅。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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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