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7.14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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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
- 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 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以定期存款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機構。 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三、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四、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但購入後,非經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不得讓售。
- 前項第四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十。
- 公營事業退休基金之運用,得根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財政部同意後,依其規定予以運用。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獨立設置退休基金專戶及帳冊,確實記載職工退休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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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7.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