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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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以定期存款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機構。 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三、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四、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但購入後,非經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不得讓售。
- 2.前項第四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十。
- 3.公營事業退休基金之運用,得根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財政部同意後,依其規定予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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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 4 條規定了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的保管和運用方式,具體如下: 1. 保管及運用方式: - 定期存款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機構。 - 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 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 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但需經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方可售出。 2. 第四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的百分之二十。 3. 公營事業退休基金的運用必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並獲得財政部的同意後方可進行。 根據資料中所提供的內容,可知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 4 條詳細列舉了職工退休基金的保管和運用方式。這些方式包括定期存款專戶、信託基金、政府債券、公司股票等等。此外,該條款還限制了運用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額的百分之二十。公營事業退休基金的運用則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和財政部同意。
- 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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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