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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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5條,其內容如下: 1. 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 根據該條規定,職工退休基金的本息除了可以用於支付職工的退休金和離職金(包括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做其他支出。這就意味著職工退休基金的資金只能用於退休金和離職金的支付,不能用於其他用途。 2. 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根據該條規定,當營利事業辦理職工的退休或離職時,需要由其人事和會計主管按照職工退休辦法的規定核算退休或離職金的金額,經由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支付。 3. 前項應給付之金額,應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如有不足支付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補足,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根據該條規定,根據前項的規定給付的金額,應該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進行支付。如果資金不足以支付時,則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補足,並在當年度的費用中列支。 4.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人事及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之。 根據該條規定,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人事和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 參考資料: 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W.aspx?PCode=J0040081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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