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獨立設置退休基金專戶及帳冊,確實記載職工退休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6條,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獨立設置退休基金專戶及帳冊,並確實記載職工退休基金的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這意味著營利事業在設立職工退休基金時,需要成立一個專門的帳戶和記錄系統,記載基金的收入來源,並確保基金的保管和運用符合相關規定。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職工退休基金的運作透明和合規性。參考資料:「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