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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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 2.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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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 3 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的情況下,每次扣提部分必須在扣除後的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此外,營利事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或移用職工退休基金的款項。 根據所得稅法第 33 條及相關解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的目的是為了將資金保管、運用和分配與營利事業的財務分離,以確保退休金的財源穩定和退休職工的權益得到保障。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營利事業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且不得挪用該款項。此外,營利事業所提撥的退休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的委員會監督。 依據這些法規和解釋,可以得出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的款項應嚴格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或移用該款項,同時也應由營利事業內設立的委員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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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