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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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
- 2.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 3.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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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2條的規定,營利事業在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時,必須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相關的職工退休基金事宜。該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需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並提供相關文件,包括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以及職工退休辦法。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詳細說明職工退休基金的提撥、保管、運用和分配規定。 資料來源: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2021年3月16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3160001&mserno=202101200007&aplistdn=ou=data,ou=fsc,ou=mof,ou=ap_root,o=fsc,c=tw&dtable=Subject&mnpseqn=1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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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