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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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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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1條,本標準是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訂定的。根據這項標準,符合該條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方面免納所得稅。該標準強調了機構的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並將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如果機構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的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的80%,或者經過主管機關查明並請求財政部同意,則不受此限制。所以在這標準下,應當將收入專款專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才能免除所得稅的課稅負擔。
-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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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