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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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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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8 條的第一項規定了薪資所得的扣繳免稅額。根據該條規定,每月的薪資所得的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的情況下,可以免予扣繳稅款。此外,兼職所得和非每月給付的薪資也可以享受免予扣繳稅款的待遇,但必須符合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範例:若某個人每月的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一萬元,根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他的扣繳稅額為新臺幣兩千元。因此,他只需扣繳薪資所得的差額,即為新臺幣八千元。這是因為他的薪資所得未超過每月扣繳稅額的免稅額。 2.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8 條的第二項規定了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的情況下可以免報稅款。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同一納稅義務人,如果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並且符合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就可以不需要列單申報給該管稽徵機關。 範例:某個人在全年的工作中獲得了一筆臨時性的獎金,金額為新臺幣八百元。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因為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該個人可以免於報稅並不需要列單申報給稽徵機關。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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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