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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31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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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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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第五條規定扣繳者,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2. 前項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算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依前項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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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已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2. 前項薪資受領人有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異動情形,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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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月給付之薪資,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2. 兼職所得及每月給付之薪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 二、給付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薪資。
  3. 前二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徵機關。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免予申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