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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給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薪資,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全月給付總額扣取一定比率者外,依本辦法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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