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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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給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薪資,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一定比率者外,依本辦法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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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2條,薪資受領人在年度進行中遇到以下情況之一時,必須在發生該情況後的十天內,向扣繳義務人填表通知異動後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以及受扶養親屬人數的增加或減少。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扣繳義務人在支付薪資時能根據最新的情況進行稅款扣繳,以確保納稅義務人的稅款計算是準確的。 舉例來說,如果薪資受領人在年度進行中結婚了,他應該在婚後的十天內通知扣繳義務人有關他的婚姻狀況的異動情況。這樣,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這個異動情況來調整他的稅款扣繳。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第89條第1項第2款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2條
- 行政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破產財團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適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條文
- 按名詞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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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