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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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 2.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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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了不同類型所得的扣繳方式和稅率。 - 薪資方面,可以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 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執行業務者之報酬等種類的所得,都需按給付額的百分之十進行扣繳。 - 部分利息所得以及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有些例外規定,如信託資金利息則按分配額扣繳。 2. 若居住或停留滿183天以上的大陸地區人民,或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則適用前述扣繳規定。 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相關法條內容,我們可以以以下範例進一步說明: 例如,假設某個人在台灣地區從事工作,取得薪資所得,並且該薪資每月總額為10,000元。根據法條的規定,該個人可以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進行扣繳,即將其薪資總額按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計算扣繳稅款。另外,如果某個大陸地區的法人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從台灣地區獲得租金所得,根據法條的規定,該法人需要按照租金所得的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作為扣繳稅款。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解釋,請注意資料中提到的規定可能會受到最新的法規或政策變動影響,建議在實際應用時以最新的法律資訊為準。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非名詞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法規
- 搬運名詞
-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所得稅名詞
- 分離課稅名詞
- 報酬名詞
- 告發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89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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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