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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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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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條是根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三項所制定的。根據這些法條,本標準訂定了各種收入的扣繳稅率。事先扣繳稅率的目的是在給付收入時就預先扣除應納稅款,以防止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結算時需要付清大量稅款。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不具居住國資格的專業人員所取得的所得,應在境外支付時按照適用常住國的法律規定扣繳稅款。 -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境外居住且有臺灣地區居住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由境外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應納稅款。 -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扣繳所得稅的義務人應在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扣繳稅款繳清。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所得應當按照規定扣繳稅款。 - 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三項:規定受促進產業升級補助計畫補助之業者支付給研究發展人員的薪資所得,應按照適用標準扣繳稅款。 舉例:根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一家臺灣的公司雇用了一個外籍專業人員,該公司在支付薪資時需要按照該專業人員的常住國法律的稅率扣繳稅款,并在每月十日前將其繳納國庫。 這些法條確定了各種情況下的扣繳稅款義務和相應的稅率,以確保稅款在相應的收入支付時就能夠被扣除。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第二十五條第六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三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8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2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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