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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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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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所有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非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否則受領人都必須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在該申報表中,必須詳細填寫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可以減除免稅額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扣除額及免稅額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扣除額或免稅額的方式來減少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其中,列舉扣除額範圍包括保險費,而每人每年的扣除額限制為不超過2萬4千元。而免稅額方面,納稅義務人可得申報為免稅額之直系親屬,包括年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未滿20歲的子女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子女受扶養者等。 範例:如果一位公教軍警人員月薪為5萬元,在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時,如果他的配偶年滿60歲,則可申報其配偶為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以減少其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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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