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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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第五條規定扣繳者,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 2.前項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算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依前項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3 條,扣繳義務人在收到薪資受領人填報的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將其內容單獨列冊記載。如果有任何異動需要通知,扣繳義務人應該辦理異動登記。這項法條的目的在確保薪資扣繳過程中的準確性,並且確保免稅額的正確扣除。這樣可以幫助納稅人確保自己的稅款計算是準確且符合法規的。 根據財政部於 2012 年發布的『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將薪資受領人填報的免稅額申報表列冊記載。列冊記載時應詳細記載薪資受領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免稅額數額等相關資料。如果有任何異動需要通知,扣繳義務人也應及時辦理異動登記。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收到一位員工的免稅額申報表,表明他有特定的免稅額可以扣除。這家公司的扣繳義務人應該將該員工的免稅額申報表單獨列冊記載,並在列冊時詳細記載員工的姓名、身分證號碼以及免稅額數額。如果在以後的月份中,該員工的免稅額有任何異動,公司的扣繳義務人也應該及時辦理異動登記,以確保扣繳過程的正確性。這樣可以幫助員工確保所需支付的稅款計算是準確的,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 按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免稅額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離婚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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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