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已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 前項薪資受領人有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異動情形,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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