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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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扣繳義務人在給付薪資時,應根據受領人是否有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人數,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分別計算應扣除的稅款。如果根據扣繳稅額表的計算結果沒有達到起扣標準,則不需要進行扣繳。 舉例來說,如果扣繳義務人向一位薪資受領人支付薪資,且該受領人有配偶和一名受扶養親屬,那麼扣繳義務人應根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相對應的規定,計算出應扣除的稅款金額。 此外,薪資受領人若發生異動,如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扣繳義務人應自異動發生的月份起,按照異動情形辦理扣繳。而如果是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則應從次年1月1日起,依照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以上解釋參考了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的相關規定。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免稅額名詞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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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