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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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 2.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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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凖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根據商業會計法與財務會計凖則,員工資遣費應視為停業部門處分項下的薪資支出,而不屬於一般薪資範疇。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14)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01&FLNO=71) 3. 商業會計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 4. 財務會計凖則公報 (https://frc.moj.gov.tw/MOJLawP.aspx?LCBID=1&ac=frc&id=171&cnt=1)
- 按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免稅額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條文
- 非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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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