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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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7條,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每年一月底之前,申報上一年度扣繳和免扣繳薪資所得稅款的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的臨時工)的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全年給付額,並且在二月十日之前,填發扣繳和免扣繳的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這條法條的參考來源是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7條本文本身,其中明確規定了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相關資料,並在二月十日前填發相關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 按名詞
- 非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搬運名詞
- 業名詞
-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稽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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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