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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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遇有水、旱、風、雹、蟲害諸災及他項災害,其勘報事宜均依本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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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勘報災歉條例第1條規定了各地在遇到水災、旱災、風災、雹災、蟲害等災害時,都必須依照該條例辦理勘報事宜。根據該條例,各地政府需要建立適當的勘報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報告災情情報,以便針對災害情況作出應對措施。這一條例的目的是加強災害勘報工作,提高對災情的預警和應對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參考資料: 1. 勘報災歉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01 2. 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TY=2001&pcode=M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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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