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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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災地方,應由當地鄉鎮公所即將被災狀,報由縣、市政府會同田糧管理機關派員實地初勘屬實後,立報省政府,並另造災歉狀況表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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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 2 條》,在災害發生的地方,應由當地的鄉鎮公所將災害狀況報告給縣市政府及田糧管理機關,並由相關人員實地進行初步的勘查,確定災害情況後,將報告提交省政府,並製作災害狀況表進行核對。 參考資料: 勘報災歉條例第 2 條 (法務部) 範例:當地鄉鎮公所在災害發生後,派遣相關人員實地勘查災害狀況,將勘查結果報告給縣市政府及田糧管理機關,並將災害狀況表提交省政府進行核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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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