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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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據前條報告後,應即督飭民政廳、財政廳及田賦糧食管理處派員馳往覆勘屬實後,即由省政府根據覆勘報告,核定災害成數,依第八條之規定減免田賦,先行如期開徵,並將當年減免後之徵糧數額覈實預計,電商糧食部核定,仍以勘覆災歉狀況表分送糧食部、財政部及地政署備查。 糧食部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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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3條,省政府在收到報告後,應該立即督促民政廳、財政廳和田賦糧食管理處派員前往實地勘察,並根據勘察報告核定災害程度,依照第8條的規定減免田賦,並且在原定的時間開始徵收,同時將減免後的徵糧數量預計核實,報送給糧食部核定。該法條還明確指出,勘察災害情況的報告應該分送給糧食部、財政部和地政署供他們查閱。此外,糧食部還可以派員進行抽查。 參考資料: - 勘報災歉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30003&FLNO=3). 政府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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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