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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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災限期,夏災限八月十五日;秋災限十一月十五日為止。但因臨時急變成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期,氣候較遲之區域,得酌量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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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4條,報災限期夏災限制在八月十五日之前,秋災限制在十一月十五日之前。然而,如果有臨時急變成災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在氣候較遲的地區,可以酌量延長報災期限。 參考資料: - 勘報災歉條例 - 天然災害報告制度 - 災害回應與應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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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