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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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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災限期,夏災限八月十五日;秋災限十一月十五日為止。但因臨時急變成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期,氣候較遲之區域,得酌量展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4條,報災限期夏災限制在八月十五日之前,秋災限制在十一月十五日之前。然而,如果有臨時急變成災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在氣候較遲的地區,可以酌量延長報災期限。 參考資料: - 勘報災歉條例 - 天然災害報告制度 - 災害回應與應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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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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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勘報災歉條例第 4 條規定:「報災限期,夏災限八月十五日;秋災限十一月十五日為止。但因臨時急變成災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期,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勘報災歉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