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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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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災限期,旱、蟲各災,縣 (市) 政府及田糧管理機關據報後,應隨時履勘,並限五日內勘畢,風、水,雹災及他項急災,應立時履勘,並限三日內勘畢。省派員覆勘,應於接報後五日內出發,於到達災地後五日內勘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5條的規定,對於旱災和蟲災,縣市政府和田糧管理機關在接到報告後,應隨時進行現場勘查,並在五天內完成勘查工作。而對於風災、水災、雹災和其他急災,則應立即進行勘查,並在三天內完成勘查工作。如果需要省級派員進行複查,則應在接到報告後五天內出發,並在到達災區後五天內完成勘查工作。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勘報災歉條例」,最新版本的勘報災歉條例可以在相關政府網站上找到。例如,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網站上提供了有關勘報災歉條例的相關資訊和文件。此外,該網站上可能還提供了一些與勘報災歉條例相關的案例和實務指引,可供進一步參考。 (參考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https://www.c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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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勘報災歉條例第 5 條規定:「勘災限期,旱、蟲各災,縣 (市) 政府及田糧管理機關據報後,應隨時履勘,並限五日內勘畢,風、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勘報災歉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