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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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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續報災害,除旱、蟲各災仍依限勘報外,他項續災,在未覆勘前,應併入原限勘報,如初災勘限巳過者,准另起限勘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6條的規定,當地方發生續災時,除了旱災和蟲害災害之外,其他續災在未完成勘報前,應該合併進入原本已經限制勘報的範圍。如果初災的勘報期限已經過了,則可以另外開始一個新的勘報期限。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 勘報災歉條例全文: 根據這個法律,地方發生續災時的勘報程序被定義和規範。 - 全國營業稅徵收標準手冊(2021年版):這本手冊是財政部營業稅徵收標準的參考文件,其中包含對勘報災歉條例的解釋和應用。 - 直轄市、縣(市)拘役施行標準:這個標準文件是針對拘役施行的具體細節進行規範,在其中也提到了勘報災歉條例的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能提供對勘報災歉條例第6條進行解釋的相關規範和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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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報災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勘報災歉條例第 6 條規定:「地方續報災害,除旱、蟲各災仍依限勘報外,他項續災,在未覆勘前,應併入原限勘報,如初災勘限巳過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勘報災歉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