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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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勘報夏災情形較輕,尚可播種秋禾者,統俟秋穫時再行勘定成數;其向不播種秋禾者,即在夏災時勘定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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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7條,對於夏災時仍可以播種秋禾的地區,應將受災程度等待秋收時再進行勘定成數。而對於在夏災時沒有播種秋禾的地區,則應在夏災時就進行勘定成數。具體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需要根據災情嚴重程度和作物種植情況進行勘報。相關資料可以查閱勘報災歉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和評論書籍或網站的內容。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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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