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各省核定被災減免成數,應以被災農地年稔成收穫總量為標準。其收穫未達三成者,准免全賦;收穫三成以上未達四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七點五;收穫四成以上未達五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六點五;收穫五成以上未達六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五點五;收穫六成以上未達七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四點五;收穫七成以上未達八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三;收穫八成以上者,不予減免。 魚塭用地之災歉,準用前項規定減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8條,對於被災的農地,其收穫量未達三成時,應予免租。具體減免的成數則是根據收穫量的比例而定: - 收穫未達三成者,准免全賦。 - 收穫三成以上未達四成者,減免田賦10%。 - 收穫四成以上未達五成者,減免田賦10%。 - 收穫五成以上未達六成者,減免田賦10%。 - 收穫六成以上未達七成者,減免田賦10%。 - 收穫七成以上未達八成者,減免田賦10%。 - 收穫八成以上者,不予減免。 此規定也適用於魚塭用地的災歉情況。 相關參考資料: - 勘報災歉條例第8條 - 惟該項所定免租,仍應依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程序辦理。非謂耕地收穫量,一旦因災歉不及三成時,毋庸踐行任何法定程序,即當然免租。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勘報災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