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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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規則由各省省政府,按照各該省情形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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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勘報災歉條例第12條,條例施行規則由各省省政府依據各該省情況擬訂,並呈請行政院核定。根據這一條款,各省的省政府負責制定條例的實施細則。這些細則需要考慮到各個省的特殊情況,並提交給行政院進行核准。具體的條例細則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以支持這一條款的解釋。 參考資料:勘報災歉條例(107年11月27日修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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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