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報災歉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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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或相當於省、縣之行政區域,其轄境內發生災歉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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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勘報災歉條例第11條規定,在院轄市或相當於省、縣之行政區域內發生災歉時,應準用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具體而言,當院轄市或省、縣內發生災害或意外事故時,需要根據勘報災歉條例中的相應規定進行處理。這一條例可能包括了對於災情監測、報告、處理、救援等方面的細節規定,以確保順利應對災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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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