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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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市)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市) 處)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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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評價會的籌備、開會和決議案的執行由市、縣(市)的稅捐稽徵處負責。這表示評價會的運作事項由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可能包括籌備評價會的開會,以及執行評價會的決議案。這項規定有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最新版本。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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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