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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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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市) 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之有關資料,藉作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3條針對不動產價格調查的內容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款,不動產價格的調查內容包括了土地現值、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情況、供求狀況、建築物的構造型式、建築材料的使用情況、房屋所處位置的商業發展情況和供求概況,以及比較不同位置房屋的買賣價格等相關資料。 例如,在土地現值的調查中,調查人員需要考慮土地的各種地目、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情況以及供求情況。在房屋現值的調查中,則需要考慮房屋的構造型式、建築材料的使用情況以及房屋的現值或租金等。 這些調查項目的目的是為了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的等級以及確定房屋的耐用年數和折舊標準等。藉由這些調查,可以提供評價不動產價格的依據,確保評價工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資料來源: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10月5日)

  • 不動產名詞
  • 地目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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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市) 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