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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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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市)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4條,當各市、縣(市)進行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市)保持聯繫,並根據前一條的調查項目,分別擬訂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及折舊率標準表。這些擬訂的內容包括調查報告和其他相關參考資料,將會被提交給評價會進行會議評定。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修正。

  • 不動產名詞
  • 地目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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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市)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