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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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市)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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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4條,當各市、縣(市)進行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市)保持聯繫,並根據前一條的調查項目,分別擬訂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及折舊率標準表。這些擬訂的內容包括調查報告和其他相關參考資料,將會被提交給評價會進行會議評定。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修正。
- 不動產名詞
- 地目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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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