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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5.16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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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市)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市) 處)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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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市) 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之有關資料,藉作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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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市)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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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 (市)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市) 政府分別於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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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5.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