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5.16
廢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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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市)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市) 處) 辦理之。
市、縣 (市) 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以便諮詢。
各市、縣 (市)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市) 政府分別於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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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5.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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