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7條,各項調查事項以及相關表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訂,然後轉交給直轄市財政局、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辦理。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補充辦法及調查表格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參考資料: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7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