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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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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7條,各項調查事項以及相關表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訂,然後轉交給直轄市財政局、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辦理。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補充辦法及調查表格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參考資料: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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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