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應嚴格服從。但對主管長官之命令認為在法令上有疑義時,應以書面陳述。 兩級長官命令以上級為準,主管與兼管長官命令以主管為準。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10條,稅務關務人員有義務嚴格服從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然而,如果對主管長官的命令認為存在法律疑義,則應以書面方式表達該疑義。在兩個級別的長官命令中,高級長官的命令優先於低級長官,而對於同一級別的主管和兼管長官的命令,以主管長官的命令為準。 作為稅務關務人員,他們在履行職務時必須遵守各項相關法規。根據上述法條的要求,他們應該嚴格服從上級長官的命令,除非對該命令有合法的疑義。如果對主管長官的命令有疑問,他們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陳述該疑義。此外,對於有多個級別的長官命令,較高級別的長官的命令優先於較低級別的長官,而對於同一級別的主管和兼管長官的命令,則以主管長官的命令為準。 例如,如果一名稅務關務人員接到一項命令,要求他調查某個稅務糾紛案件。根據上級長官的命令,他必須嚴格遵從並進行調查。然而,他對這個命令有疑問,認為這樣的調查可能侵犯個人隱私權。他可以以書面方式向主管長官表達該疑義,並提出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論點。最終,主管長官會根據這些資料來決定是否繼續執行該命令或做出調整。 參考資料: -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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