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稅務關務人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資料,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對外不得洩露。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指業務主管,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負責人 代理人、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暨稅務關務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關務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對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提供之資料而未洩露特定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及有關資料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11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的保密義務和不得隨意發表職務相關言論的限制。該條法規要求稅務關務人員對政府機關機密有絕對保密的義務,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的名義發表職務相關談話。此外,稅務關務人員除了有關人員及機構外,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資料不得洩露。 第11條之2明確列舉了有關人員及機構,包括業務主管、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負責人、代理人、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的繼承人、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稅務關務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和關務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部核定的機關和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為統計目的而提供給政府機關而未洩露特定納稅義務人姓名和相關資料的情況,不受第一項保密義務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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