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除執行公務外,不得涉足酒家、酒吧、舞廳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與咖啡館,暨其他冶遊之場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12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此外,除了執行公務之外,稅務關務人員還不得涉足酒家、酒吧、舞廳等場所,以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與咖啡館,以及其他冶遊之場所。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來看,並沒有提供特定的案例來說明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因此,關於該法條的被告案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