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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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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關指派進行調查及證明身份之文件。 前項調查工作之執行,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為之。進行調查時,並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其有進行搜索之必要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施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之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懲辦法第17條,稅務人員執行調查時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的情形,應事前向主管機關簽報。在進行調查時,稅務人員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關指派的調查證明文件。調查工作執行時,通常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進行。進行調查時,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如果有必要進行搜索,則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而關務人員在執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時,則應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稅務人員執行調查時進入納稅義務人的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調查工作的執行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進行,且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如果需要進行搜索,則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關務人員在執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時,則需遵循海關緝私條例的相關規定。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搜索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勘驗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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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7 條規定:「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