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關指派進行調查及證明身份之文件。 前項調查工作之執行,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為之。進行調查時,並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其有進行搜索之必要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施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之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根據獎懲辦法第17條,稅務人員執行調查時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的情形,應事前向主管機關簽報。在進行調查時,稅務人員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關指派的調查證明文件。調查工作執行時,通常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進行。進行調查時,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如果有必要進行搜索,則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而關務人員在執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時,則應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稅務人員執行調查時進入納稅義務人的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調查工作的執行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進行,且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如果需要進行搜索,則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關務人員在執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時,則需遵循海關緝私條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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