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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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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外出服行勤務時,應將到達工作地點、起訖時間及服勤情形,逐日紀錄報請主管查。其紀錄之格式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19條,稅務關務人員在外出服務行勤務期間,應該每日紀錄到達工作地點、起訖時間以及服勤情形,並報請主管查核。然而,具體的紀錄格式則由相關單位另行訂定。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19條,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該定期填寫紀錄報告,並保留該報告作為紀錄。該報告應包括到達工作地點的具體時間、離開工作地點的具體時間以及在工作地點期間的服勤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報告來評估稅務關務人員的工作表現。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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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9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外出服行勤務時,應將到達工作地點、起訖時間及服勤情形,逐日紀錄報請主管查核。其紀錄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